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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3399171142Q/202505-00153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发布机构: 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应急保障、监测预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5-09 发布日期: 2025-05-09

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应急保障、监测预警

发布时间:2025-05-09 16:16 来源: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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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见附件1)

根据危害或影响程度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I 级响应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市级、区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级别确认。接到报告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先期确认或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2)启动响应。经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区市场监管局应立即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区指挥部报市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3)患者救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紧急救治,设立相应疾病监测点,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4)事故调查。区食药安办牵头,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危害控制。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6)信息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7)检测评估。区食药安办牵头,对涉事产品开展检验检测,及时将检测评估结果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

8)新闻发布。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牵头,根据事故处置进展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引导舆论。

9)专家评估。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做好建议咨询、评估分析工作,必要时根据区指挥部指示赴事发地开展相关工作。

10)治安维稳。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牵头,做好涉事地区稳定和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

11)经费保障。区财政局牵头,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的经费和物资保障工作。

12)级别调整。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报请市指挥部批准,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13)响应终止。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综合评估事故处置情况,向区指挥部建议终止应急响应。

14)总结评估。区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报市局和区政府。

5.2.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升级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全区应急处置工作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5.2.2.1 落实责任 

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根据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5.2.2.2 事故报告 

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事故发生、先期处置情况向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5.2.2.3 应急处置 

1)事故初判。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事发地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对事故的性质、可能的后果及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研判,及时有效控制事态,防止蔓延扩大。

2)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各工作组立即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蔓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2.2.4 总结评估 

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分析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应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工作建议。

5.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升级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全区应急处置工作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5.2.4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 

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 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3.1 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区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4 响应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3 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1.1 建立监测体系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农委等部门协同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1.2 监测实施 

区市场监管部门及区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报告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可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一级: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市食药安办,请示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同意。由省食药安办发布)

二级:已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市食药安办,请示省政府和总局同意,由省食药安办发布)

三级:已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市食药安办,请示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由市食药安办发布)

四级:有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请示区政府和区市场监管局同意,由区食药安办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电话、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1.3 监测报告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关方面,并按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农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并定期报告监管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危害程度、发展趋势,适时做出预警。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② 100 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区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

② 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区政府和市局并及时向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当向市食药安办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3 应急准备与预防 

1)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报告的可能导致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向市食药安办汇报并进行分析,依照应急预案研究应对措施,通报区有关部门。必要时,立即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有关专家建议、意见,研究防范措施。

2)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迅速做好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一般(Ⅳ级)的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应当请示市食药安办同意后发布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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