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303E/201908-00015 | 组配分类: | 政策与标准 |
发布机构: | 鳌峰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印发《宣州区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残字(2016)10号)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19-08-29 |
索引号: | 11341703003249303E/201908-00015 |
组配分类: | 政策与标准 |
发布机构: | 鳌峰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印发《宣州区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残字(2016)10号)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19-08-29 |
宣州区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
实施方案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及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宣城市残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宣残联[2016]号文件《关于印发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本方案中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即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
(一)补贴对象。
我区范围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二)补贴标准
2016年城乡低保范围内持证残疾人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其中:一、二级的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三、四级残疾人救助标准每人每年400元。不计入城乡低保家庭的收入,救助资金于6月30日前一次性打卡发放到位。
(三)补贴原则
1、坚持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原则;
2、坚持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原则;
5、坚持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原则。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
(五)项目管理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救助的对象,须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居民户口簿、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通过村民人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核。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社区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将申请人情况在政务公开栏上公示3天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对补贴对象的低保资料进行复核,并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上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区残联审批。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以张榜方式公示3天。对符合条件的,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原因。乡镇(街道)及区残联一律实行网上申报及审批。
(六)救助对象管理
对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对补贴对象实行定期复核、适时调整。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
乡镇(街道)要建一户一档,包括困难残疾人申请审批表原件,低保证(电子档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花名册。区级保留电子档案和纸质花名册。区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区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市残联。严格执行月报告、季调度、年评价制度,各乡镇(街道)残联要按照规定定期向区残联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报送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以平时工作为主。
(七)资金的管理
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区财政按照6:4的比例共同分担。
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由区财政统一管理。由区残联、区民政局负责根据最终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贴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拨付。区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形式将省级补助和本级配套资金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
(八)监督管理
贫困残疾人救助工作,实行在区政府领导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各乡镇(街道)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的确定、补贴管理和实施工作。区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区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低保待遇的贫困残疾人的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区残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相关单位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各级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区残联举报电话:0563—3035143),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提高项目的知晓率和满意率。
从事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救助金的;
4、套取省级补贴资金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村(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区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贫困残疾人康复
(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1. 目标任务
2016年为我区105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目标任务分解见附件)。补助经费专项用于贫困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2. 补助标准与资金管理
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区级财政部门。区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区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
3. 项目管理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区残联每年须对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及时调整。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1. 目标任务
2016年,为我区67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14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国家项目任务目标,待其方案确定后及时下达。
2. 补助标准
(1)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以上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3. 资金管理
(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装配假肢矫形器、适配辅具等项目经费,由市财政按各地承担的任务数及补助标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区级财政部门。
(2)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由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其中: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辅具安装及验配等服务费用直接支付至相关服务供应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项目初期预拨、项目结束评审、适时调整结算的方式,拨付资金。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4)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
4. 项目管理
(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2)区残联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12〕7号),将救助对象安排至定点机构,按规范进行康复训练。
(3)项目儿童原则上在本市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市内定点机构不能满足本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或监护人选择在外市康复的,可将残疾儿童转介至外市定点机构进行康复;目前正在外市定点机构训练或自行申请至外市定点机构训练的,经市级专家组质量评估合格后,可认定为户籍所在地的任务。
(4)严格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残联厅发〔2011〕25号)规定的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将以此为依据对定点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安全。
(6)各相关部门和定点机构要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机构的“定点”资格。
附件:1、宣州区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任务分解表
2、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2016年)
3、宣城市2016年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4、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
5、康复安置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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