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申请救助的类别、困难程度,分级分档确定,为确保救助公平性,原则上相同困难程度和致贫原因的实行相同救助标准。 (一)因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家庭或个人,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和捐助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根据其基本生活困难程度,救助标准按本区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10倍予以救助。
(二)对因病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和捐助后,一个年度内按照自付费用额度,分级分档确定救助标准:
1.政策内自付费用6万元以上的,按本区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9-10倍进行救助;
2.政策内自付费用在4-6万元(含4万元)的,按照本区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8倍进行救助;
3.政策内自付费用在1-4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按照本区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5倍进行救助;
4.对于家庭主要成员患重病且子女未成年或正在就学阶段(研究生除外),在以上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按照本区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3倍给予救助。
(三)其他救助。对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经调查确需救助,但无法适用其他救助制度的情形,视困难情况按照本区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进行救助。 (四)对遭遇特别重大困难,造成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困境儿童,给予特别救助。特别救助金额可由区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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