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事由 | 2024年8月5日我委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二楼消毒室内有一卷医用灭菌指示包装袋,生产日期2022.07有效期至2024.06,销售公司:安徽天润医用新材料有限公司,带有科瑞麦迪医用灭菌指示包装袋,皖卫消证字[2017]第H0012号,经压力蒸汽灭菌后蓝色变黑色的字样,同时,见有一打包有棉球的医用灭菌指示包装袋,标识有科瑞麦迪医用灭菌指示包装袋,皖卫消证字[2017]第H0012号,经压力蒸汽灭菌后蓝色变黑色的字样,指示卡已变成黑色,经查,自2024年6月以后,你单位使用上述超出有效期的医用灭菌指示包装袋打包棉球进行消毒灭菌工作,依据《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4.4.5消毒灭菌监测材料:应合法有效,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宣城宛陵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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