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使用数据统计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可在宣州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下载。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宣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地址:宣州区鳌峰东路178号,电话:3022011,邮编:242000)。
一、总体情况
2025年,区发改委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政务公开部署,围绕发展改革中心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总结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动公开
2025年,我委通过门户网站公开政府文件、政府信息共计288条,其中重点栏目65条,市场信息43条,政策法规11条,重大决策预公开5条,规划计划1条,决策部署落实情况5条,建议提案办理8条,机构领导及人事信息9条,机构设置6条,财政资金4条,应急管理5条,政策解读6条,监督保障7条,其他信息113条。
(二)依申请公开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等有关规定,完善办理规范指引和咨询渠道,及时接收并回复群众诉求问题。2025年,我委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9件,自接收起严格按照宣州区政府信息依公开办理工作规范指导,对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联系属地进行情况复核,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完毕,全力保障群众知情权。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严格执行《宣州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宣州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等各项文件制度,围绕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计划执行、环境资源保护、社会信用建设、价格收费管理、民生热点实事等方面开展信息主动公开,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及时将可公布的项目审批或备案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规范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设置,精简内容交叉或重复栏目,根据权责清单新增公开栏目,删除失效信息,整合情况说明,完善信息公开预警机制。
(五)监督保障
严格落实《宣州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积极参与依申请公开专题培训会和政务公开轮训,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在制定重大决策时积极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2025年,宣州区发改委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而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3 | 0 | 3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5 |
第二十条第( 六)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行政强制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1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1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公开内容深度不足。部分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较为笼统,如重大项目进展细节、政策实施成效量化分析等内容公开不够充分,对公众关切的深层次信息回应不够精准。
二是政策解读形式单一。目前政策解读以文字解读为主,图解、视频等生动直观的解读形式较少,解读内容针对性和通俗性有待提升,难以满足不同群体的信息获取需求。
三是队伍专业能力有待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为兼职,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对信息公开范围界定、答复规范等专业知识掌握不够扎实,应对复杂申请的能力需进一步提升。
(二)改进措施
一是深化公开内容建设。聚焦重大项目、民生保障、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制定信息公开精细化清单,明确公开内容、时限和标准,加强政策实施成效、项目进展细节等深层次信息公开,精准回应公众关切。建立信息公开内容审核把关机制,确保公开信息全面、准确、详实。
二是丰富政策解读形式。创新解读方式,建立政策解读联动机制,邀请业务骨干、专家参与解读,提升解读专业性和通俗性,增强政策传播效果。
三是强化队伍能力建设。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政务公开专题培训、案例研讨等活动,提升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理解和业务操作能力。明确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优化岗位职责分工,提升工作专业化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无。